如实告知义务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: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,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址、职业风险、安全生产情况、劳动报酬,与劳动者需要知道的其他状况;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状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
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址、职业风险、安全生产情况、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,即便劳动者不提出需要也得主动告知。
实践中企业总是会忽略这个主动告知义务,致使风险的发生。
禁止担保义务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能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能需要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
实践中,有的企业为预防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辞而别,给企业带来损失,在招用劳动者时需要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。
对于这种行为,国内法律一贯是严格禁止的。
但有些企业为避免法律,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,转而采取一些变相的办法或方法,达到向职员收取押金的目的,如收取服饰费、住宿费、培训费等。
有些企业滥用强势地位,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,通过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(譬如暂住证、学历证书等)以达到目的。
针对实践中企业的这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《劳动合同法》延续国内一贯的做法,作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。
假如企业出现上述行为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其中,企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时归还劳动者本人,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。
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时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个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导致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